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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工作条例

   

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条例

第一章总则

为加强我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结合我院三个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,参照《山东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条例》,特制定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工作条例

第一条实验中心必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、科研、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。

第二条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,要从长远目标出发,结合实验中心的职能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不断提高投资效益。

第二章基本任务

第三条根据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,组织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不断完善更新实验教材、实验教学大纲,实验指导书、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,每学期开实验前,准备好实验仪器、材料,合理安排实验术人员的岗位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第四条努力提高士验教学质量。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,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实验技术,增加设计性、综合性、创新性实验比例,逐步实现低年级学生中开设综合性实验,在高年级学生中开设设计性、创新性实验。

第五条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各自的特点,在完成教学任务和条件许可得情况下,面向全校开放。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做到对校外开放。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,挖掘潜力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。

第六条积极承担各项实验研究任务

第三章 管理体制

第七条按照学校要求,建立校、园两级管理体制,在学校集中投入建设前提下,学校根据实际情况,加大对实验中心急需设备的投资力度。信息学院安排专职分管实验院长1名,加强对实验中心的管理。

第四章 运行机制

第八条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,各项工作由分管院长直接领导,教务处实验室设备管理科集中管理。中心主任负责制定分费分配、使用计划,分管院长负责监督执行。配合学校整体改革的需要,在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,积极探索新的经费投入机制和分配机制。

第九条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和目标责任制,根据各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实验教学工作量、实验仪器设备情况,学院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做好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五章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职责

第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,认真履行职责。实验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,各司其职,团结写作,刻苦钻研业务,热爱本职工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
第十一条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职责

1负责制定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。

2负责实验中心的队伍建设,会同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定编、岗位培训、工作业绩考核、奖惩、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。

3管理协调本中心的各项实验教学工作,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,充分发挥实验是的综合效益。

4负责制定实验教学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,检查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。努力提高教学质量,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。

5实验中心应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及先进的测试手段,不断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,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比例。

6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,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。为教师、学生创造良好实验条件,确保高效率、高水平的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7负责实验教学和设备的使用管理,从教学全局出发,区分轻重缓急,统筹兼顾,保证重点,把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。

8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工作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爆、防重大事故,确保实验室安全,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。

9负责实验教学中心有关信息的整理、统计、建档、上网公布,规范实验中心有关信息的统计、守纪、整理工作。

10、实验教学中心在学院的领导下,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于理论教学密切配合,实现人才培养目标。

第十二条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

1、按学校、实验中心的安排,按时上下班。

2、坚守工作岗位,随时解决和排除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。

3、协助中心主任搞好实验是建设工作,提出检修保费仪器和改进实验设备计划,即基金性实验仪器和实验项目的改进和科研工作。

4、在中心主任的安排下,采集实验材料,配置实验仪器设备,按时做好实验准备工作。

5、负责实验仪器设备、实验材料的保养、维修、发放、清还工作,做好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使用记录。

6、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。

7、记好工作日记,做好仪器维修记录。

8、协助实验中心中心主任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,确保实验室无事故出现。

第六章 奖惩

第十三条为加强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,学院分管院长会同督导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实验中心的检查工作。

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,并造成较大损失,学院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时程度轻重给予相应得处分,并及时上报学校,做到不瞒报、虚报。

第十五条我院实验中心所属的固定资产,任何个人和单位,不得随意借出,确有工作需要时,由中心主任签字,并报分管院长审批,办理相关借出手续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11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