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制度
为加强测绘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,保证正常的测绘实验教学的开展,特指定本规定。
1、总则
所有测绘仪器设备的借领,都应符合《测绘仪器借领规则》,并办理借用手续。各种测绘仪器的使用,借领人即为直接负责人,应对所借领仪器、设备加以爱护和保护,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实验、实习和其他应用。
2、正常教学使用的测绘仪器设备
正常教学使用是指按《测绘仪器借领规则》规定的范围。若因意外事故等造成对测绘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,按情况不同分别加以处理,对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写出事故原因,确定是否是故意破坏。若确实是意外事故或操作不当原因引起,按维修费用的55 %支付,余额用仪器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补充;对丢失的常规测绘仪器或小件物品,应按购买时原价赔偿,或自己购买同样规格和型号额物品赔偿。例如水准仪、经纬仪、水准尺、棱镜、对中杆、报话机、尺垫、测钎、垂头、三角板、半圆仪、比例尺、丁字尺、背包、记录板、仪器箱等。对于五百元以上测绘仪器的处理意见,报请学院分管院长批复,并做好备案。
3、实验室开放时间使用的测绘仪器设备
开放时间使用测绘仪器的范围应按《测绘仪器借领规则》规定确定。可参照第2条规定处理。
4、科研、工程项目使用测绘仪器设备
其范围的界定按《测绘仪器借领规则》确定。在此范围使用测绘仪器设备,若损坏仪器设备,责任人或项目组按照维修费用的100%支付;对于无法维修造成直接报废的仪器设备,按购买时的价格敬年折旧2%计算出现价赔偿。对于丢失的常规仪器设备,参照第2条规定处理。
5、本规定经学院批准后实施。